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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达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立案

 08-12-05 股票财经

  □本报记者 王光平 北京报道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投资者诉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日前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索赔近120万元

  到目前为止,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已向法院递交两批诉讼材料,并都已被立案。其中,第一批3名投资者索赔2万余元,第二批16名投资者索赔共计近120万元。

  根据《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公告》及其更正公告,华盛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公司2006年在未提供相关软件开发服务的情况下,虚计收入人民币650万元;二、公司及下属浙江华盛达仓储物流有限公司2006年通过虚构预付账款的方式,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16750万元,经背书后由公司原控股股东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贴现并返还人民币9033万元。2006年末,华盛达控股仍占用人民币7717万元。财政部给予华盛达通报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具体代理此案的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树军律师介绍,华盛达虚计收入等虚假陈述行为误导了中小股民,使其因购买存在虚假陈述的股票而遭遇损失,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因受华盛达虚假陈述影响而遭受损失的股民,可以向上市公司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华盛达赔偿相关损失。

  华盛达虚假陈述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4月28日,即2006年年报公布之日;虚假陈述的更正日为2008年8月30日,即2008年半年报公布日。在该份半年报中,华盛达首次披露了有关虚假陈述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信息。因此,在2007年4月28日以后买入华盛达股票,在2008年8月30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华盛达股票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对华盛达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多名律师征集诉讼代理

  王树军律师表示,将继续接受受损投资者的咨询和委托,目前还有30多位股民正在根据要求准备诉讼材料,时机恰当的时候会再次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

  此外,多家律师事务所也在征集此案的诉讼代理。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张洪明律师表示,为方便投资者诉讼,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专门成立了华盛达案工作组,全面接受投资者的诉讼委托事宜。此前,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与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也联合征集华盛达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受害人的诉讼委托代理。“目前已经有10多个投资者提交材料,我们还将继续征集受损失投资者。”宋一欣律师表示。

  宋一欣律师指出,因华盛达公司没有在公告中披露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时间,投资者只能根据《民法通则》,以华盛达公司公告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应当知道”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华盛达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时效自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即至2010年9月2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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